(2017)吉08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清武与杨景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武,杨景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293号原告孙清武,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被告杨景宇,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孙清武诉杨景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清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清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