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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清武与杨景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清武,杨景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293号原告孙清武,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被告杨景宇,男,52岁,汉族,农民,洮南市人,本院在审理孙清武诉杨景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清武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清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陈洪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