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6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6171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与陈树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陈树林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6171号原告: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史可法西路**号。负责人:张俊,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鞠亚群、鞠雅莉,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树林,男,196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原告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陈树林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