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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民初字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德元与覃文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元,覃文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字1489号原告刘德元,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宜昌市夷陵区。被告覃文虎,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原告刘德元诉被告覃文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德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元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小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