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8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谭立勇与陈家庆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陈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谭立勇,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家庆,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执行人:周正东,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谭立勇与陈家庆、周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家庆、周正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家庆、周正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文德审 判 员  余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