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洪延与高爱青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延,高爱青,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679号原告:王洪延,,住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律师。被告:高爱青,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川县大青山乡坝顶村委会中店村。法定代表人:高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延与被告高爱青、第三人武川县金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延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延撤回起诉。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燕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