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雀友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图片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雀友娱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33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6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雀友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37号湖北商务大楼13楼1307室。法定代表人:吴林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怡青,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雀友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图片著作权纠纷(图片编号:90287822,内容:父子)一案中,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武汉市雀友娱乐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秦建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