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邹金荣、郑远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金荣,郑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1执456号申请执行人:邹金荣,男,生于1983年9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郑远明,男,生于1968年7月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邹金荣与被执行人郑远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2801民初9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郑远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邹金荣113000元。申请执行人邹金荣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4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邹金荣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01执4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判员 伍 伟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日书记员 田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