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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与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陈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077号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住所地在工农北路58号鸿运装饰城A8幢110室,注册号320611600228575。经营者:郑永样,男,汉族,1975年7月29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陈明华,男,汉族,1962年4月2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与被告陈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港闸区金凯德木门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陆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