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汝友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友,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180号申请人刘汝友。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乐山中路20号。负责人卢纯良,经理。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1号。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汝友与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广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