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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云龙与刘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龙,刘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04号原告王云龙,男,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刘栓,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出生,户籍为正阳县。原告王云龙诉被告刘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云龙以愿意与被告刘栓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栓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云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龙撤回对被告刘栓的起诉。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云龙承担。审判员  朱安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