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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2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高中昆、张延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中昆,张延民,邯郸县张岩嵛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271-1号申请执行人高中昆,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被执行人张延民,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邯郸县张岩嵛砖厂,地址:复兴区张岩嵛砖厂,组织机构代码证:60118620-X法定代表人张延民,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中昆与被执行人张延民、邯郸县张岩嵛砖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将本案标的2099920元并入(2015)复执字第270号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271号一案的执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红波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吴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新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