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真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王效军、贺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王效军,贺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刘真女,女,汉族,1969年11月21日生,文盲,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梅园小区后面。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张家园子*号楼。负责人郭建荣,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效军,男,汉族,1975年3月7日生,高中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陕西省延长县。被执行人贺宏林,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生,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宜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山上。刘真女申请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王效军、贺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0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真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长支公司、王效军、贺宏林已将案件款全部向其支付,无需法院再行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01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