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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蕊玲与樊科、徐涛、董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蕊玲,樊科,徐涛,董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61号申请执行人李蕊玲,女,汉族,1969年2月13日生,农民,住富平县东华街办东新村*组。被执行人樊科,男,汉族,1993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富平县刘集镇施家村东三组。被执行人徐涛,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农民,住富平县东华街办东新村*组。被执行人董瑞龙,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生,农民,住富平县东华街办东新村*组。申请人李蕊玲与被执行人樊科、徐涛、董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8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樊科、徐涛和董瑞龙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樊科名下有陕EFK0**号比亚迪轿车一辆,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与申请人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8执61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