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姜世宽与胡荣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世宽,胡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姜世宽,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胡荣刚,男,198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胡荣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李旭峰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30元、执行费4460元,但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荣刚在神木县神木镇河畔村有神政土批转字[2011]92号批文中神国用(2013)第G020158、神国用(2013)第G020159两商业用地中享有的5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并委托相关部门对该财产进行价格评估,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扬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姜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