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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丰姬、卜业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丰姬,卜业卿,庞振梅,卜建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丰姬,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卜业卿,男,1986年9月9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庞振梅,女,1989年4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卜建羡,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丰姬依据(2016)桂0702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卜业卿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卜建羡位于钦州市交警支队北面的房地产,但查封财产远超执行标的,暂不宜处置。另经在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上查询及向房地产、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朝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