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宗逸逸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宗逸逸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273号罪犯宗逸逸,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市中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宗逸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宗逸逸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4次。经审理查明,罪犯宗逸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被监狱表扬4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宗逸逸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表扬奖励的审批表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三次以上犯罪,且系累犯。该犯原判罚金3000元,2017年3月15日履行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宗逸逸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三次以上犯罪,且系累犯,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宗逸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0日至2017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