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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洪发与王灵山保证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发,王灵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王洪发,男,1981年11月29月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灵山,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发与被执行人王灵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上轮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王灵山有可供执行财产,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轮执行程序中,经查询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长喜审判员  何 峰审判员  刘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