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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渤海制造有限公司,王一美,许子光,许广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渤海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一美,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许子光,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被执行人:许广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鹏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渤海制造有限公司、王码汉卡美、许子光、许广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一礼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纪春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鲁0611执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渤海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一美,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住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街道林家疃村。被执行人:许子光,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广玺,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鹏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金光铸造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山区渤海制造有限公司、王码汉卡美、许子光、许广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一礼人民陪审员姜守强人民陪审员姜秋颜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纪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