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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修霞与北京市第九十四中学机场分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修霞,北京市第九十四中学机场分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修霞,女,1976年4月17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第九十四中学机场分校,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燕翔西里**号。法定代表人:XX,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陈修霞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第九十四中学机场分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修霞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郭嘉节审判员  温云翔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