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玉和与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和,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212号原告:张玉和,现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缠缠,该公司员工。原告张玉和与被告内蒙古均豪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2017年6月28日,原告张玉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玉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玉和负担。审判员  王荣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席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