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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静诉被告苏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静,苏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445号原告:孟静,女,1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苏野,男,汉族,现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静诉被告苏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静不能提供被告苏野的身份信息及详细准确住址,本院无法确定被告苏野身份,无法找到被告苏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退回原告孟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秀娟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丁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