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静诉被告苏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静,苏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445号原告:孟静,女,1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苏野,男,汉族,现住大庆市红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静诉被告苏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静不能提供被告苏野的身份信息及详细准确住址,本院无法确定被告苏野身份,无法找到被告苏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退回原告孟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秀娟人民陪审员 陈 扬人民陪审员 丁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红凤书 记 员 杨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