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安信汽车服务部与邓志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安信汽车服务部,邓志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6039号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安信汽车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祝实安。被告:邓志创,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安信汽车服务部与被告邓志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经营者祝实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办理粤Y×××××号小汽车的过户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与李时坚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李时坚将粤Y×××××号小汽车转让予原告等内容。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粤Y×××××号小汽车转让予被告;转让价为10500元;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1个月内过户;交车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下午15时;该车交车后所有违章、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一切与原告无关,由被告负责等内容。同日,被告将购车款10500元支付予原告。同日,原告将涉诉车辆、行驶证原件、保险凭据原件交予被告,被告确认涉诉车辆合格并将涉诉车辆开走。2017年3月左右,因被告以涉诉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为由不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派人到被告处查看涉诉车辆,发现涉诉车辆仍能正常使用。当时,原、被告曾口头协商调解,原告愿意回收涉诉车辆,但不同意补偿被告,被告同意原告回收涉诉车辆,但要求原告补偿被告5000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2017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辩称,1、被告不同意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涉诉车辆已无法行驶,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2、被告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3、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在原告处购买了涉诉车辆,原告告知暂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需年后才能办理,故被告于同日将涉诉车辆开回被告老家清远市连南县,但行驶了约150公里后在清连高速公路上无法行驶,被告致电原告的经营者祝实安,告知涉诉车辆的情况,祝实安让被告先将车辆修好后再协商解决。于是,被告报警请拖车将涉诉车辆拖至维修店,维修店告知被告,涉诉车辆此前车头线路严重烧毁过,需要大修,被告再次致电原告的经营者祝实安,其要求被告先将涉诉车辆维修好之后再协商,因维修费用过高,被告并没有将涉诉车辆进行维修。2017年年初,原告通知被告涉诉车辆可办理过户手续,但因涉诉车辆无法正常行驶,故被告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原告派其2名员工到被告老家连南县查看涉诉车辆,被告要求原告将涉诉车辆拉走并补偿一部分款项予被告,但原告不同意。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汽车转让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月23日)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6年1月23日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粤Y×××××号小汽车转让予被告;转让价为10500元;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1个月内过户;交车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下午15时;该车交车后所有违章、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一切与原告无关,由被告负责等内容。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1份;5、《查询结果》原件1份;证据4、5,用以证明涉诉车辆的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时坚,该车登记状态显示无查封无抵押。6、《汽车转让合同》(签订时间:2016年1月7日)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6年1月7日与李时坚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李时坚将粤Y×××××号小汽车转让予原告;转让价为2000元;交车时间为2016年1月7日下午13时45分等内容。被告没有到庭,视为其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放弃质证、辩证的权利。诉讼中,被告举证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1无异议,该行驶证是涉诉车辆的行驶证,原告于2016年1月23日交车时将该证原件交予被告。经审查,对于原告出示的证据1-6以及被告出示的证据1,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汽车转让合同》,约定:原告将粤Y×××××号小汽车转让予被告;转让价为10500元;原告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承担,1个月内过户;交车时间为2016年1月23日下午15时;该车交车后所有违章、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一切与原告无关,由被告负责等内容。2017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同年6月14日,本院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发出《调查函》。同年6月2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警大队函复本院:经查询,小型汽车粤Y×××××检验有效期止为2017年1月31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交验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即是需要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办理车辆过线检测)。若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须提供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管所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在办理转移登记过程中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本院认为,第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须交验机动车。第二,小型汽车粤Y×××××检验有效期止为2017年1月31日,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验。第三,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即是需要到有资质的机动车检测机构办理车辆过线检测)。综上,机动车办理车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前提是机动车必须检验合格,涉诉机动车逾期未检验,原告亦未能提供机动车已过线检测合格的其他证据,涉诉机动车过户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原告请求被告办理粤Y×××××号小汽车的过户手续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十一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佛山市禅城区安信汽车服务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敏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