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司惩8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洪新、李建云民间借贷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新,李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882—1号被拘留人:王洪新,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李建云,女,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88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芳与被执行人王洪新、李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洪新、李建云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