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5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宏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宏兴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5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朱康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宏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杜贤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宏兴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传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