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启东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371号抗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沈启东,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耒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羁押,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启东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17)京0106刑初64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沈启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沈启东退赔各被害人被盗财物。宣判后,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诉刑抗[2017]3号刑事抗诉书提出抗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于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京二分检撤抗[2017]3号撤回抗诉决定书,认为抗诉不当,决定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刑初6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耀审判员 刘立杰审判员 吴炎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文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