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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粟涵艺犯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粟涵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293号罪犯粟涵艺,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侗族,出生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涵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粟涵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7月1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粟涵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粟涵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22次;2015年10月,2016年3月、11月均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六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涵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涵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