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财保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庄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财保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亮,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东山坝镇大布村下永田组,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88********。被申请人:庄嫌,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庄嫌与李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582财保89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李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率,其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吴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