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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朝阳羊莊火锅城饭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羊莊火锅城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980号原告: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良,湖南公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益阳市朝阳羊莊火锅城饭店。经营者:王荣远。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益阳市朝阳羊莊火锅城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益阳市顺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黎丽人民陪审员  熊其生人民陪审员  昌杜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