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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赵仕俊与刘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俊,刘伏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39号原告:赵仕俊,男,1971年8月12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个体户,住吉安县,被告:刘伏秋,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仕俊诉被告刘伏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全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