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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冷长富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116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长富,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双阳县,公民身份号码×××,文盲,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4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盗窃,于2000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1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长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思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长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冷长富在本市海淀区西王庄社区卜蜂莲花超市内,窃取被害人冯某(女,13岁)上衣左侧口袋内OPPO牌R9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8元。二、2016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冷长富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联商厦二楼至三楼扶梯上,窃取被害人黄某(女,19岁)上衣右侧口袋内OPPO牌R9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8元。被告人冷长富于2016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冷长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冷长富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这两起盗窃,案发时其没有到过案发地。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冷长富在本市海淀区西王庄社区卜蜂莲花超市内,窃取被害人冯某(女,13岁)上衣左侧口袋内OPPO牌R9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8元。二、2016年1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冷长富在本市海淀区五道口华联商厦二楼至三楼扶梯上,窃取被害人黄某(女,19岁)上衣右侧口袋内OPPO牌R9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8元。被告人冷长富于2016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涉案物品均未起获。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人冷长富的供述,证实2016年11月26日下午,其与郭某坐地铁去五道口附近转悠,询问擦鞋摆摊的事情,后被警察抓获。2、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4日17时50分许,其与父母在卜蜂莲花超市收银台结账签字时,将手机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后来在走到超市出口时,其发现手机不见了。其就给自己手机打电话,打通但被对方挂了,再打就关机。后其就去查看超市监控录像,发现一名40多岁穿蓝色羽绒服的短发男子在其签字时靠近其,将其手机偷走。其被偷的是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R9手机,是以2900元的价格在成都购买的。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6日16时30分左右,其与同学张喻婷到五道口华联商厦购物,从二层屈臣氏商铺出来乘扶梯上三楼,后有人提醒其手机被偷了,其才发现自己放在上衣外套右口袋的手机被偷了。后其去查看现场监控录像,发现在其上扶梯时,有一名穿黑色棉袄及黑色裤子的短发方脸男子紧贴其身。其怀疑就是对方偷其手机。其被偷手机是一部玫瑰金色的OPPOR964G手机,该手机是其于2016年7月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的。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4日,在五道口卜蜂莲花超市发生了一起扒窃案,一名女事主衣兜内手机被盗,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一名50多岁的男子偷的。从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楚看到这名男子伸手从女事主衣兜里将手机偷走。该男子是和两名一高一矮的男子一起进的超市。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在偷了手机后,与那名高个男子离开了,另外一名矮个男子何时离开的,看不到。11月26日下午,其所在派出所又接到一名女事主报案,称在五道口华联商厦手机被偷。其调取监控录像查看后,发现当时该女事主在上二层扶梯时,有两名男子尾随上了扶梯。这两名男子正是24日在卜蜂莲花超市监控中看到那名实施盗窃的50多岁男子和另外一名高个男子。当天其二人也是与另一名矮个子男子一同进的商场。监控显示,该两名男子已离开商场,矮个子男子何时离开未能在监控录像中看到。其随机带领派出所辅警到商场周边查找该二人,后在商场北侧路边发现并抓获该二人。没有从该二人身上起获涉案手机,但从50多岁的男子身上起获了一把镊子。该男子身高1米7左右,体态瘦,短发,两次都是穿黑色外套,黑色长裤,外套背后有一条白色的图案。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6日下午15时许,其朋友的父亲冷长富带其坐地铁到五道口附近去买衣服。下车后,其二人进了一个商场。到了商场二楼,冷长富就让其自己在商场里看衣服,他自己在周围溜达。转了10分钟就上三楼。不久,冷长富就带其离开了。离开商场不久,其就看见一名女子说冷长富偷她东西。后其与冷长富在五道口地铁站附近被警察抓获。之前24日,其与冷长富,还有冷雪一起来过一次五道口。去之前,冷长富专门叮嘱其到了之后自己转,离他们远一点,别管他们做什么,有事的话就说不认识他们。以后有事有人问起,让其说没去过那里。这次被发现后,其才明白冷长富在偷东西。冷长富身高1米7左右,短发,中等身材,上身穿深色外套。冷雪是其表妹的男朋友,身高1米75左右,中长发。6、公交卡出行明细,证明冷长富在案发时间段有乘坐地铁到案发地附近的出行记录。7、视听资料,证明案发地监控录像显示案发时的情形与被害人冯某、黄某及证人胡某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且录像中对被害人行窃的男子体貌特征与被告人冷长富具有诸多符合点。8、现场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冷长富身上当场起获扣押的镊子情况及监控录像截图情况。9、到案经过,证明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冷长富于2016年11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10、前科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明被告人冷长富的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经法庭质证,被告人冷长富对上述控方证据提出异议,辩称案发时间段自己没有去过案发地,也没有进过超市,其没有盗窃之故意。针对上述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控方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全案的事实及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综合评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冷长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冷长富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冷长富提出其没有实施涉案盗窃行为的相关辩解和质证意见,法庭认为,本案两起盗窃行为系冷长富实施的事实,不仅有现场监控录像直接证实,有两名被害人的陈述及现场抓捕民警的证言予以指证,且有证人郭某及交通卡出行信息予以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冷长富的当庭辩解,明显与在案证据不符,属于毫无根据之狡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冷长富曾因故意犯罪,且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盗窃再犯,有多次盗窃被处罚的前科劣迹,不思悔改,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冷长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冷长富向被害人冯某、黄某各退赔人民币二千一百三十八元。三、起获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镊子等物依法收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覃 波人民陪审员  朱晓珠人民陪审员  刘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瑶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