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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5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狄传富与柯长海、魏明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1025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狄传富,1953年5月27日生,男,住镇安县。委托代理人狄立明,1974年7月1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魏明堂,1960年5月13日生,男,住镇安县。被执行人柯长海,1954年12月6日生,男,住镇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传富与被执行人解月娥、柯长海、魏明堂、王乐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5)镇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魏明堂、柯长海连带赔偿38251.29元,承担诉讼费805.80元,还有21811.60元未赔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5000.00元,余款16811.60由元被执行人柯长海、魏明堂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现在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5)镇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中柯长海、魏明堂赔偿部分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