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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克和与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克和,李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500号原告:刘克和,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李玉祥,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刘克和诉被告李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李玉祥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饶云超审 判 员  梅 杰人民陪审员  马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