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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国平诉吴开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平,吴长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360号原告刘国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晓东,平昌县坦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长彪,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安,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平诉被告吴开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平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放弃对被告吴长彪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刘国平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对被告吴长彪要求追索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依法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刘国平负担。审判员  牟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