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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龚琳与熊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琳,熊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423号原告:龚琳,女,1986年7月17日,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熊理华,男,1975年5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琳诉被告熊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琳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熊理华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熊理华4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担保人王伟丽名下号牌为赣A×××××的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