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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21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卢晓明、江明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卢晓明,江明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21民初17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桂林路708号东方巴黎写字楼21-23楼。负责人:陈德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向前,男,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女,该行员工。被告:卢晓明,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被告:江明秀,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与被告卢晓明、江明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740元,减半收取计11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庄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