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03执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贤辉、杨见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辉,杨见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李贤辉,男,汉族,生于1976年12月2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杨见福,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李贤辉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14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见福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见福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