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某1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014号原告:孙某1,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被告:柳某,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1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1、被告柳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1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行抚养;3、债务由原告自己负担;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2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男孩孙某2,因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脾气性格爱好不同,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柳某辩称,夫妻感情一直挺好,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孙某1与被告柳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孙某2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孙某2年满18周岁为止,抚养费原告于每月15日前汇入柳某在高密市农商行开户的账号内(账号为:62×××41);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海尔牌冰箱一台、海尔牌洗衣机一台、美的牌油烟机一套、桌子一张、椅子六把、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自行车一辆,于调解协议达成时双方自行过付;四、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13000元,其中3000元于2017年7月3日前付清,余款10000元于2018年7月3日前付清;四、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五、双方无其它争执。六、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跃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嘉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