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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振林申请霍明礼、侯兴甫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林,霍明礼,侯兴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3执28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林,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海伦市畜牧局干部,住海伦市海伦镇。被执行人:霍明礼,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祥富镇。被执行人:侯兴甫,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住海伦市祥富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振林与被执行人霍明礼、侯兴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霍明礼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83民初9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权审判员 陈洪威审判员 佟 禹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