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房永新与李大良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永新,李大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房永新,男性,1980年1月2日出生,住邓州市腰店乡房营村房山30号。被执行人:李大良,男性,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邓州市白牛乡土楼村范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房永新与被执行人李大良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大良自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邓法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永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法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