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镇沛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222号罪犯李镇沛,男,53岁,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2008)虎刑初字第009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镇沛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四千元,继续退赔未追缴的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以(2011)苏中刑执字第005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08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12月23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57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镇沛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建议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镇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财产义务部分履行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镇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由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由于该犯系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镇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丽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