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柏宏元与于拥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宏元,于拥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468号原告:柏宏元,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于拥刚,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柏宏元与被告于拥刚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柏宏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宏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宏元负担。审判员 唐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丽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