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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柏宏元与于拥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宏元,于拥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468号原告:柏宏元,男,195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告:于拥刚,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原告柏宏元与被告于拥刚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柏宏元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宏元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宏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宏元负担。审判员  唐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丽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