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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申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韩维平韩玉平韩淑平保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韩维平,韩玉平,韩淑平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申9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中心广场智能大厦六层。负责人:邓兆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芸,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韩维平,女,汉族,系韩百录之长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韩玉平,女,汉族,系韩百录次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韩淑平,女,汉族,系韩百录之三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秦州,陕西维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维平,韩玉平,韩淑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保险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终1481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原审将保险合同约定的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认定为未生效条款错误。无证驾驶车辆的行为系法律规定禁止性规定情形,保险公司对该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提示后,太条款系生效条款。2、本案系通过网络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保险公司通过网页形式向投保人就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3、原审判决有违反立法目的,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韩维平、韩玉平、韩淑平提交意见称,其父韩百录即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系年岁已高的农村居民,文化程度很低,不会操作电脑,网络签订合同是保险公司业务员自行操作的,且保险公司提交的网签流程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对免责事由进行了提示,因此,保险公司未进到提示义务,应驳回保险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免责事由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该合同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本案中,保险公司对该合同条款进行了加黑提示,但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对该条款履行了一般说明义务,即向投保人进行说明如违反该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晓梅审 判 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矣妍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