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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与滁州丽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滁州丽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03民初1499号原告: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以东、石门路以南莲花路2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56344748XP。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迁,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丽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职业技术学院2#实训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584663990。法定代表人:朱厚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该公司经理。原告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典鑫公司)与被告滁州丽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丽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典鑫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朱玉迁、滁州丽普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肥典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滁州丽普公司支付货款35710元;2、滁州丽普公司支付合肥典鑫公司利息1660元,并自2017年5月13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支付时止;3、滁州丽普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合肥典鑫公司与滁州丽普公司签订十五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肥典鑫公司向滁州丽普公司出售“龙记标准模胚”,共计货款为36460元,扣除结余的750元,滁州丽普公司至今共欠付货款35710元。滁州丽普公司辩称,已还款5000元,目前尚欠合肥典鑫公司货款为30710元。该货款计划于5个月内付清,希望合肥典鑫公司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7日期间,合肥典鑫公司与滁州丽普公司签订十五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合肥典鑫公司向滁州丽普公司出售“龙记标准模胚”,共计货款为36460元。滁州丽普公司已支付5750元货款。余下货款30710元,滁州丽普公司一直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查询资料、报价单/合同、应收账款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合肥典鑫公司与滁州丽普公司之间达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肥典鑫公司供货给滁州丽普公司,滁州丽普公司应支付相应价款。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滁州丽普公司共欠货款30710元,故对合肥典鑫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货款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支付货款时间不明确,本院支持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滁州丽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货款3071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4月20日计算至该货款付清之日);二、驳回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4元,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合肥典鑫模具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滁州丽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