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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6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与陈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陈澄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6430号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福寿西路158号。负责人吴宏英。被告陈澄,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与被告陈澄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撤回对被告陈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隆支行负担。审判员  储祥源二○二○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