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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心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17号张心红:你因和原审被告人王灿伟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案,对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丽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云高刑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参与王灿伟制造毒品,你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应当是主犯为由,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人王灿伟和你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欲进行贩卖以及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你二人相互邀约,积极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385克,均系主犯;在共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犯罪过程中,王灿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你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你二人系毒品犯罪再犯,你还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你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你提出没有参与王灿伟制造毒品,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应当是主犯的申诉理由,与审查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