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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永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336号原告李永奇,男,汉族,1954年11月6日生,住登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负责人:赵国志,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军,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2321.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永奇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永奇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46387.09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李永奇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书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