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22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千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千,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2执33号申请执行人黄千,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区。被执行人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法定代表人梁学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黄千与被执行人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先后被原告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沈阳农垦建设集团公司的案件查封,除以上被查封房产以外,被执行人沈阳市引领家具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案的执行要等待以上二件案件的处理结果,才可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千也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4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喜恒铭执行员  于 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相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