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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屠世益、岑迪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屠世益,岑迪君,王建杰,裘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屠世益,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岑迪君,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建杰,男,1980年3月7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裘剑峰,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其他,住象山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998号屠世益与岑迪君、王建杰、裘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岑迪君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裘剑峰名下的小轿车一辆,但上述轿车均未能扣押而无法处置,现本院已将将被执行人岑迪君、裘剑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因申请人已免除了被执行人王建杰的还款责任,其余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