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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晶与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911号原告李晶。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康、刘辉,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泰和世家4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697594450F。法定代表人罗明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雷,该公司员工。李晶与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晶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晶负担。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语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