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与游雪锋、游玉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游雪锋,游玉森,游文章,刘焕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656号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营边社区居委会华林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5379724D。负责人:林志旭,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国泰,该单位员工。被告:游雪锋,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游玉森,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游文章,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刘焕金,女,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与被告游雪锋、游玉森、游文章、刘焕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中行秀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超 微信公众号“”